离婚诉讼之中,并非所有诉求都能在一审阶段得到支持。部分案件因证据、事实认定等原因,法院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。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离婚诉求完全没有实现路径,二审调解,就成为家事纠纷里重要的解决方式。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,就是一起典型的“复婚再离婚”疑难家事案件,该案历经一审败诉,最终通过二审调解实现全部核心诉求,承办该案的刘房娜律师,长期深耕河南郑州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,拥有近二十年法律实务经验,擅长处理财产权属争议、抚养权纠纷、多次起诉离婚等复杂家事案件,在家事案件证据梳理、调解谈判方面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。
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,婚后生育一名女儿。二人婚姻历程较为曲折,曾经办理协议离婚,之后出于多重考量选择复婚。但复婚并未消弭双方固有的矛盾,复婚后夫妻之间冲突持续激化,双方开始长期分居,感情裂痕持续扩大,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。丁某某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,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丁某某一审阶段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: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;婚生女由原告丁某某直接抚养,由被告支付抚养费;依法分割两套房产以及被告名下存款,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。
面对起诉,被告王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,但同时提出多项抗辩意见。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当中存在过错,要求原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;针对两套涉案房产的权属、分割方式提出异议,并且追加主张分割车辆、保险、公积金等多项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在子女抚养、财产范围、财产归属上分歧巨大,矛盾错综复杂。
接受委托之后,代理律师梳理完整婚姻时间线,固定双方长期分居、婚生女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的客观事实,同时梳理两套房产的购买来源、还贷记录,厘清车辆、保险、公积金等财产取得时间,区分复婚前、复婚后财产边界,同时准备诉讼和调解两套预案,应对庭审当中的各类突发抗辩。
但一审审理结束之后,法院作出判决: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。
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,被告王某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,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案件进入二审程序。对于原告丁某某而言,一审结果并不理想,如果二审继续走开庭裁判路径,依然存在维持原判的风险,当事人离婚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诉求都将继续搁置,还需要再等待期限之后重新起诉,承受更长时间的诉讼消耗。

二、案件关键节点与审理难点复盘
本案的难点,也是同类复婚再离婚案件普遍会遇到的现实障碍,有三处关键节点值得拆解分析。
,复婚的法律属性,容易混淆财产权属边界。复婚在法律上属于新的婚姻关系成立,并不是上一段婚姻的延续。次离婚时的约定,和复婚后新增的财产,需要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分界线进行区分。本案当中两套房产取得时间、还贷跨越初次婚姻、离婚、复婚多个阶段,哪些属于个人财产、哪些属于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,财产对应的债务如何划分,双方认知完全不一样,财产范围争议大是首要难题。被告还在诉讼过程中不断新增财产分割主张,将车辆、保险、公积金一并纳入争议范围,进一步扩大案件矛盾。
第二,一审认定感情破裂证据不足,直接判决不准离婚。离婚诉讼当中,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。虽然当事人客观上长期分居,但家事案件当中分居事实的举证门槛较高,若证据链条不够完整充分,法院出于审慎处理婚姻身份关系的原则,可以作出不准离婚的裁判。一审败诉之后,当事人面临两种选择:二审裁判,或者等判决生效之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。但再次起诉意味着时间成本大幅增加,当事人希望尽快从破碎婚姻当中解脱,不愿继续漫长等待。
第三,二审离婚案件裁判规则限制,二审不能直接改判离婚。根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,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也不能直接改判离婚,只能开展调解;调解不成功,案件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,当事人依旧要回到一审程序,时间周期会进一步拉长。因此,二审阶段调解就成为本案实现当事人诉求最现实、效的突破口。
第四,子女抚养诉求需要兼顾现实情况。本案婚生女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,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成长造成影响。抚养权归属、抚养费承担、探视权如何落地,需要和财产分割条件互相平衡,不能孤立处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。
三、辩护与调解突破方向
接手二审阶段代理工作,刘房娜律师没有将工作重心放在搜集新证据、争取二审开庭改判,而是把握二审程序规则,把调解谈判作为本案核心突破路径,从事实梳理、利益权衡、风险释明、协议条款设计四个维度推进案件处理。
首先,厘清全部财产的权属边界,固定谈判基础。重新核对两套房产购置档案、还贷流水,区分房产当中属于初次婚姻存续、离婚空档期、复婚之后不同阶段对应的财产价值,明确哪些属于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,哪些不属于分割范围。同时梳理被告主张的车辆、保险、公积金取得时间,厘清每一项财产对应的法律性质,划定谈判底线,避免调解过程当中委托人作出不必要的利益让步。
其次,拆解双方真实诉求,剥离情绪化对抗。家事案件中,双方很多抗辩来源于情绪对抗而非纯粹利益诉求。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,新增各类财产主张,部分诉求缺乏完整证据支撑。代理律师分别梳理双方核心诉求:原告核心诉求是离婚、取得女儿抚养权、妥善处置两套房产;被告核心诉求在于财产补偿。将双方非核心的情绪诉求过滤,聚焦可以协商的利益点,减少无效争执。
再次,充分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,推动理性协商。一方面向对方释明,如果案件发回重审,后续诉讼周期长,财产举证存在不确定性,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、部分财产诉求也未必能够得到法院支持;另一方面也向委托人客观提示调解需要作出的合理取舍,帮助当事人权衡时间成本、诉讼风险与利益得失,理性确定调解方案。
,重视调解协议条款可执行性,设置违约约束。家事调解不等于简单口头达成共识,调解文书每一项内容都关系后续履行。谈判过程中,将婚姻解除、两套房产归属、剩余贷款承担、补偿款支付金额与期限、抚养权、探视权全部细化落实,专门增设违约条款,防止后续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,保障调解结果能够落地,避免出现“调解成功却无法执行”的局面。
四、二审调解处理结果
经过多轮谈判沟通,双方最终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协议,由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,实现了委托人全部核心诉求: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;两套房产分别归属于原被告各自所有,房屋剩余贷款由房屋归属方自行承担;原告向被告支付约定数额补偿款;婚生女由原告丁某某抚养,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;明确约定被告享有合法探视权利,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。
这份调解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,一经签收婚姻关系即刻解除,房产、抚养、补偿全部事项一次性处理完毕,当事人不需要再经历重新起诉的漫长流程。
五、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
本案作为复婚再离婚、一审判不离、二审调解结案的典型案例,对普通当事人处理离婚纠纷具备较强参考意义。
,复婚不等于旧婚姻的延续,财产以复婚登记时间为分界点。经历过离婚再复婚的当事人,要格外留意财产混同风险。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;复婚之后新增的财产,若无特殊约定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财产、债务跨越离婚、复婚多个阶段,离婚诉讼当中应当完整梳理财产取得时间、资金来源,厘清权属,避免财产混同带来权益损失。
第二,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不等于离婚诉求没有希望。当事人可以选择分居满一年之后再次起诉,也可以利用二审调解机会争取解决纠纷。但需要明确,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离婚,调解是二审阶段快速了结婚姻关系的重要路径,不要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二审开庭改判。
第三,家事案件调解不等于吃亏让步。调解不是无底线妥协,调解的价值在于可以一次性解决离婚、子女、财产全部争议,减少诉讼时间消耗。但调解协议的条款设计至关重要,财产交付、款项支付、探视履行,都应当写明履行时间、违约责任,防止后续出现履行障碍。
第四,感情破裂的举证需要完整证据链。分居聊天记录、居住证明、沟通记录等证据,需要相互印证。仅仅口头陈述分居、感情不和,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,很难被法院采信,证据不足就容易出现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。
婚姻家事案件兼具法律属性与人情属性,裁判固然是解决纠纷的途径,但调解如果运用得当,可以减少当事人与子女持续陷入诉讼对抗之中,实现身份关系与财产争议的一次性妥善了结。
